2)311 法庭之外_大艺术家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
  物?其标准是什么?法律上似乎没有很明确的规定,据说美国的一些案例显示,有些法官认为你的大名在网上或媒体上公开报道过三两次,就算是名人了。埃文一贝尔,显然就是一位名人。

 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〖言〗论〖自〗由,名人受到〖言〗论攻击,甚至诽谤时,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胜诉。如此困难的最大原因,就是因为对于名人的报道往往是捕风捉影,这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〖言〗论〖自〗由的基本权利。

  而在诽谤罪定罪条件中,必须要能够证明“经济或名誉损失”。

  经济或名誉损失自然不能空口无凭,例如某人造谣说当事人有传染病或不良嗜好,使当事人失去了一个年收入为十万美元的工作职位,那么当事人就有了告他诽谤的真凭实据。为了要证明自己受到经济损失,可能要公开当事人的个人收入:为了要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失,可能要公开当事人的医药费用,等等。如果不想公开,或者拿不出真凭实据,就最好不要轻易告人诽谤,否则就是白huā精力、时间和律师费。

  而名人,恰巧无法出示这方面的真凭实据。因为作为公众人物,本来就是处于镁光灯之下的职业,加诸在其身上的“诽谤”大多都只是娱乐效果之一,制造的伤害根本无法取证。比如说公众人物提出证据说,因为诽谤自己丢失了一个面试机会“面试机会”这样虚拟的东西是不能作为证据提交的。所以,公众人物要用诽谤对抗媒体,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行为。

  如果是超级大公司,表明了公司追究责任的决心之后,对于诽谤事件的处理,一般还是会放松态度的,毕竟和媒体打好交道、换取利益,才是大公司掌舵人明智的做法。但十一工作室,准确的说是埃文一贝尔,媒体实在不清楚这...-->>

  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

  请收藏:https://m.rmpsw.com

(温馨提示: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,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)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